互联网文化许可

发布时间:2022-10-29   浏览次数:495

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

相关链接

1、http://wgj.sh.gov.cn/node2/node741/node748/node816/node1087/u1a36763.html

2、http://www4.scrft-ac.gov.cn/Affair/ApplyFirst.aspx?AffairId=2186&FirstShow=0

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 

(一)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(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)

(二)文化部关于实施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
(三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)

(四)《关于修订<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>、<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>、<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>等规章的决定》(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)

(五)《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》

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
(一)数量:无
(二)方式: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,初审通过后送文化部审核发证。
行政许可条件
(一)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(二)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(三)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(四)有100万元以上(经营网络游戏为1000万以上)的注册资金、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、结构和布局的规划。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。
申请材料
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,并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申请表点击下载此文件
(二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企业章程;
(四)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;
(五)股东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;
(六)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证明复印件;
(七)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(复印件上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)
(八)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(包括公司简介,人员构成情况,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,设备情况,业务发展计划,市场分析,项目内容及收费方案等);
(九)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以上全部材料一式两份。
申请表格
有申请表格,《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》 点击下载此文件
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
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 

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文化部
行政许可时限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(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,文化部20个工作日)
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
(一)行政许可证件: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
(二)有效期限:3年
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

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
3年1次年检
变更的审批或备案
申请人变更有关事项的,报市文广影视局初审,经文化部审批同意并换领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后,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